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5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524號原 告 陳蔣進被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除權判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撤銷本院100年度除字第2023號除權判決,依該除權判決附表編號1所示發票人為原告、訴外人陳廖秀鳳、陳建男、陳蔣得、陳蔣明、郭癸伶,發票日為民國86年12月22日、到期日未載、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864萬9,534元,(如附表所示本金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4,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裁判案由:撤銷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