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542號原 告 愷鈦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言復上列原告與被告暘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46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4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