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570號原 告 徐耀發上列原告與被告2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計算式:100萬元×2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登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