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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5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589號原 告 郭仲賢訴訟代理人 劉鑫成律師被 告 郭昱

郭竑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伍萬伍仟柒佰肆拾捌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玖佰零捌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自民國114年

1月1日起依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逐年檢討、調整、評估之結果,法院若未命鑑定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自得以原告起訴時該土地當期之公告現值據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40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㈠被告郭昱應將如附表一所示

不動產(下分別稱系爭A房屋及系爭A土地,合稱系爭A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㈡被告郭竑應將如附表二及三所示不動產(下分別稱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為系爭B房屋及系爭B土地,合稱系爭B房地,並稱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為系爭C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㈢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3萬6,7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揆諸前揭規定,關於訴之聲明第㈠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A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就訴之聲明第㈡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B房地及系爭C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決之,關於訴之聲明第㈢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則應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43萬6,700元為準。又系爭A房屋及系爭B房屋之總面積均為124.59平方公尺(計算式:109.77+14.82=124.59),系爭A房屋及系爭B房屋所在公寓大廈為5層鋼筋混凝土造建築,此有系爭A房屋及系爭B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稽,而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在系爭A房地及系爭B房地鄰近區域內、與系爭A房屋及系爭B房屋屋齡接近及建築形態相同之房地於114年3月間之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16萬5,800元,此有上開頁面查詢結果附卷可參,是前揭金額應可作為認定系爭A房地及系爭B房地於本件起訴時即114年6月20日交易價格之依據。從而,依此計算,系爭A房地及系爭B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皆為2,065萬7,022元(計算式:165,800×124.59=20,657,022)。再者,系爭C土地全部之總面積為133平方公尺,其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0萬3,158元等情,有系爭C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及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臺北地政雲網站查詢結果存卷可憑,是按郭竑之應有部分比例4分之1進行核算,堪認系爭C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為1,340萬5,004元(計算式:403,158×133×1/4≒13,405,004,元以下四捨五入)。又原告就訴之聲明第㈠項及第㈡項,係主張被告應分別按原告所提出之協議書將系爭A房地、系爭B房地與系爭C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原告針對訴之聲明第㈢項,則係主張被告應依上開協議書向原告給付補貼金,此業據本院核閱起訴狀無訛,足見上開訴之聲明之經濟目的並非一致,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併計其價額。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15萬5,748元(計算式:20,657,022+20,657,022+13,405,004+436,700=55,155,74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萬5,90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3,000元後,尚應補繳51萬2,908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柏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文誼附表一:

土地部分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臺北市 中山區 榮星段 二小段 428 523 1萬分之332 建物部分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築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層次及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總面積 附屬建物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鋼筋混凝土造、5層 三層 109.77 陽臺:14.82 1分之1附表二:

土地部分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臺北市 中山區 榮星段 二小段 428 523 1萬分之774 建物部分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築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層次及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總面積 附屬建物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鋼筋混凝土造、5層 二層 109.77 陽臺:14.82 1分之1附表三: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臺北市 中山區 榮星段 二小段 352 133 4分之1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裁判日期:2025-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