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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6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620號原 告 晏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梓蓉訴訟代理人 蔡健新律師被 告 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尊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萬1,5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5-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