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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6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631號原 告 陳正聖被 告 陳素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柒拾玖萬參仟參佰壹拾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貳仟柒佰陸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第77條之11、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與被告共有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2199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下稱系爭房屋,與前開土地合稱系爭房地),起訴聲明:㈠請求法院裁判分割系爭房地;㈡分割方式請求變價分割,拍賣後按份分配價金予各共有人。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即起訴時原告就系爭房地應有部分比例之交易價額為準。

三、而系爭房屋總面積為94.35平方公尺(計算式:專用部分總面積78.39㎡+共用部分4.46㎡﹝111.61㎡×1/25﹞+陽台面積11.50㎡=94.35㎡),有系爭房地之建物所有權狀、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復依據相同路段近1年實價登錄交易價格,其同巷之50號房地每平方公尺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6萬5,200元,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值之查詢結果1份可憑。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9萬3,310元(計算式:94.35㎡×16萬5,200元×1/2應有部分=779萬3,3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