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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6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647號原 告 郭裕伯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費用事件,聲請對被告南榮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9,7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1,3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裁判日期:2025-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