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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6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656號原 告 張智惠

林榮華被 告 丁亞軍

美之城社區管理委員會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確認美之城社區於民國106年6月2日召開之106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包括會議召集人程序、議案與決議均自始無效,被告丁亞君等人並應連帶賠償因出庭所致之薪資損失與車馬費新臺幣(下同)14,412元;備位聲明請求確認系爭會議議案二於106年6月2日重新訂定之規約無效。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就確認會議召集人程序、議案、決議、決議重新訂定之規約無效部分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又原告雖係以一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惟其經濟利益與訴訟目的相同,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應依先位聲明價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6萬4,412元(165萬元+1萬4,4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0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裁判日期:202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