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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6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661號原 告 蘇羅麗華被 告 林寶貴(或其全體繼承人)

陳永章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建物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裁判日期:202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