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664號原 告 陳俊宏被 告 基泰之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彭麗慎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確認系爭基泰之星第十六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核屬因財產權涉訟,惟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尚無法確認,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