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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6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674號原 告 周憶秀

藍文慈蘇素貞被 告 張麗淑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㈠確認被告張麗淑與宸茂長照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關係不存在。㈡被告張麗淑應將其持有宸茂長照股份有限公司之5萬股,依起訴狀附表一返還股份欄所示,移轉登記予原告周憶秀、藍文慈、蘇素貞。㈢被告張麗淑應依起訴狀附表一返還金額欄所示,給付原告周憶秀、藍文慈、蘇素貞,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之聲明㈠部分,應屬財產權訴訟,且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即被告在宸茂長照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之出資額)。訴之聲明㈡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萬元(每股金額10元×5萬股)。訴之聲明㈢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0萬元。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665萬元(即:200萬+50萬+400萬=650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7,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裁判日期:2025-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