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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6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675號原 告 世聯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世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 陳龍水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逸柏律師複 代理人 杜佳燕律師被 告 劉穎峰

劉崇德

馬建維馬健紋張竣傑

張瓊文張竣熒吳鳳嬌劉文忠劉寧怡

劉珉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19,1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394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等
裁判日期:202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