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6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678號原 告 許慧音

林峯昇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複 代理人 陳冠豪律師

姜皓嚴律師被 告 朱濬詮即家寓空間設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萬5,000元(計算式:98萬5,000元+11萬元=109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5-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