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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6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688號原 告 富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芳瑜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嫻靖間履行調解筆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7,9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裁判案由:履行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2025-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