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688號原 告 富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芳瑜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嫻靖間履行調解筆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7,9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