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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7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702號原 告 陳阿玉被 告 臺北市市場處法定代理人 黃宏光被 告 東三水街攤販集中場自治會法定代理人 蕭銘宏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7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1,3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5-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