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709號原 告 張齊升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海銨之繼承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9萬9186元【計算式:248平方公尺(系爭土地面積)x494/2630(原告請求移轉之應有部分)x17萬8161元(公告土地現值)=829萬91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8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19條規定,一併補正被告楊海銨之繼承人並按被繼承人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