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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7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712號原 告 張翔愉訴訟代理人 郭令立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詠貴、朱紀穎間請求返還代墊喪葬費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7月4日起訴向張琪淵之繼承人即被告張詠貴、朱紀穎,請求給付票款、返還代墊之喪葬費用、交付贈與物以及返還借款等,經本院以114年店司調字第293號案件受理,嗣因調解不成立,本院家事庭就其中原告請求返還代墊喪葬費用新臺幣(下同)67萬8520元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原告此部分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7萬85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40元,原告迄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又原告於114年8月28日提出減縮聲明狀,如有撤回此部分訴訟,請另提出撤回狀,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喪葬費
裁判日期:2025-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