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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7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737號原 告 家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鎮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擎天豪景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等
裁判日期:2025-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