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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7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743號原 告 林明德被 告 新北市○○區○○路000地號等23筆都市更新會法定代理人 邱新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員大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會員大會決議,此訴訟係屬財產權訴訟,因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裁判日期:202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