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744號原 告 維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瑞雄被 告 SOFTEX CO.LTD法定代理人 KAZUHIKO KOIZUMI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日幣6,075,000元,依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訴時之臺灣銀行日圓現金賣出匯率0.2059計算,折合新臺幣1,250,84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亦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50,8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2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