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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7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754號原 告 周發財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未表明對被告請求之具體內容為何(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事項;若其主張為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99734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減少執行金額者,則應明確記載所請求減少之確切金額或其範圍),亦未載明其為本件請求之請求權基礎。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起訴有上開不合法定程式之情形,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以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裁判日期:2025-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