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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7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759號原 告 林英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黃子芸律師黃凡源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建物之全體使用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請求被告「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475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建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占有之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以及請求被告「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建物之全體使用人」應自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475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建物騰空、遷出,並將該部分占用之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惟未於起訴狀表明排除占用土地面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請原告陳報上開土地遭被告占有多少面積(單位請以平方公尺表示;如正確占有面積尚待囑託地政機關測量確認,請提出土地遭占有預估面積)。

三、請原告提出上開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記載114年度公告土地現值)

四、請原告提出「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建物之全體使用人」真實姓名與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5-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