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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7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765號原 告 有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任立群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珊珊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旁空地如附圖1所示螢光筆標示範圍地上物拆除並將該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等語,惟未於起訴狀表明排除占用土地面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請原告陳報上開土地遭被告占有多少面積(單位請以平方公尺表示;如正確占有面積尚待囑託地政機關測量確認,請提出各筆土地遭占有預估面積)。

三、請原告提出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樓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與被占用土地之最新土地第一類謄本(記載114年度公告土地現值)。

四、請原告提出被告陳○○真實姓名與住所或居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5-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