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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7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765號原 告 有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任立群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被 告 陳珊珊

陳珊君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2,228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亦有規定。次按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請求返還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並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酌)。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起訴並不合法,但得予補正。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拆屋還地之基地即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88,000元,遭占用面積估為40.718平方公尺(本院卷第4頁),因實際占用面積待本案調查審認,為免延滯訴訟,暫核此項訴訟標的價額為23,942,18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再合併計算聲明第二項之起訴前原本金額106,666元、聲請第三項之起訴前原本金額10,222元(計算式:13333*23/30=10,222),均不併算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為24,059,0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2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42,228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如本案訴訟進行中發現訴訟標的價額超逾此數額,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以完備本件程序要件;如不足該數額,原告亦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條第1項規定聲請返還之,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