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832號原 告 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永郎訴訟代理人 黃彥達被 告 安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鼎君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勞務費事件,聲請對被告安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8,9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