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893號原 告 許蔡秀奉訴訟代理人 蘇得鳴律師被 告 黃蓉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陳報,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萬06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31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費用2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2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