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9號原 告 丁玉蘭
袁瀚文共 同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原 告 袁愛文
California 00000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訴訟代理人 陳逸融律師被 告 袁懿
袁曉曦袁嫄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籍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將台北市稅捐稽徵處之房屋稅繳款書中,將納稅義務人名義由被告變更登記為原告,而該房屋稅繳款書之納稅義務人名義,僅為稅捐稽徵處課徵房屋稅之對象,尚非作為系爭房屋所有權之表彰,與所有權登記為不動產所有權有間,是本件應為非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亭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