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934號原 告 薛美芳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被 告 仁普名門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家岑被 告 古瀅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停車位範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確認原告就坐落台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中如起訴狀附圖1號(下逕稱附圖1號)所示編號13之停車位專用使用權存在,被告仁普名門大廈管理委員會並應以線寬10公分之白色線劃設如附圖1號所示編號13之停車位之停車格線一格;㈡被告9078-ZT車主(即古瀅嫺)不得占有使用或以其他方法妨害原告使用坐落台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中如附圖1號所示編號13之停車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停車位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參酌原告提出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交易資料所示,與系爭停車位鄰近且條件相近不動產交易價額約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是系爭停車位應以200萬元計算其價值,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