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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9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955號原 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上列原告與被告方奕翔即肌勵體適能運動設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