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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9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967號原 告 陳旭光

黃譯萱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奕廷律師被 告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秉澤上列原告與被告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35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