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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9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977號原 告 張浩宇被 告 翁正忠

鍾慶中葉盛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翁正忠、鍾慶中、葉盛文各返還其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30萬元、20萬元(見民國114年11月21日起訴狀所載),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萬元(即30萬元+30萬元+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他命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周筱祺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裁判日期:2025-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