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998號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被 告 吳智豪 遷出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吳智誠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其為被告吳智豪、吳智誠2人之債權人,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被告2人共有之遺產,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43,6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邱美嫆附表: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2),及同段2853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權利範圍:1/3),經本院執行處113司執字第41921號分配款餘額6,643,6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