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999號原 告 徐澤漢訴訟代理人(法扶律師) 林育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