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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0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005號原 告 簡語妡(原名簡珞恩)上列原告與被告施韋佑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5-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