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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0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017號原 告 林麗娟被 告 蕭靜宜

蕭倩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壹佰貳拾玖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訴訟標的之價額,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核定之事項,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45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為訴訟標的,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代位訴訟之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2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另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主張代位其債務人蕭至誠訴請分割蕭至誠與被告蕭靜宜、蕭倩宜因繼承而公同共有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被代位人蕭至誠因分割所得受利益,即起訴時被代位人就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比例之交易價額為準。而原告固提出系爭不動產現值金額查詢結果,主張系爭不動產應以該查詢結果記載之現值金額認定其交易現值。惟該查詢結果係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查詢,距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已相距約8個月,且不動產之成交價格隨坐落地點、建築類型、周邊機能而異,該查詢結果之現值僅係行政機關課徵稅收之基準,與市場客觀交易價額不免相差懸殊,尚難據以認定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額,爰由本院依職權調查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土地公告現值資料,認定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不動產訴訟標的價額如下:㈠附表編號1所示之不動產為公寓(5樓含以下無電梯),面積

為79.19平方公尺,約23.95坪(四捨五入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公告資料觀之,鄰近附表編號1所示之不動產之同路段、建築形態相似之不動產於113年7月至114年7月期間之交易價格每坪約為536,900元計算,此不動產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2,858,755元(計算式:536,900元×23.95坪=12,858,755元)。

㈡附表編號2所示之不動產亦為公寓(5樓含以下無電梯),面

積為71.93平方公尺,約21.76坪(四捨五入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公告資料觀之,鄰近附表編號2所示之不動產之同路段、建築形態相似之不動產於113年7月至114年7月期間之交易價格每坪約為694,400元計算,此不動產之價值為15,110,144元(計算式:694,400元×21.76坪=15,110,144元)。㈢附表編號3、4所示之不動產則為土地,以原告起訴時當期公

告現值每平方公尺分別為208,000元、419,000元,及公同共有之權利範圍面積即各為0.5平方公尺(計算式:2平方公尺×1/4=0.5平方公尺)、0.05平方公尺(計算式:1平方公尺×1/20=0.05平方公尺)計算,該等土地之價值依序為104,000元(計算式:208,000元×0.5平方公尺=104,000元)、20,950元(計算式:419,000元×0.05平方公尺=20,950元)。

㈣以上合計為28,093,849元(詳如附表所示),再依蕭至誠應

繼分比例3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364,616元(計算式:28,093,849元×1/3=9,364,61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1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登寶附表:

編號 門牌號碼 地號/建號 起訴時交易價額 (新臺幣) 1 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4樓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 12,858,755元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 2 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2樓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 15,110,144元 臺北市○○區○○路○○段000000000○號 3 無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 104,000元 4 無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 20,950元 總 計 28,093,849元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5-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