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023號原 告 何蔚玲
李朝庭吳李芬宜楊紫翎江衍麗楊月嬌呂淑真盧清江王麗娟林素芬賴素梅廖江台施恩明
施陳足滿洪秀治周林穎被 告 羅為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
被告羅為紅應給付原告何蔚玲、李朝庭、吳李芬宜、楊紫翎、江衍麗、楊月嬌、呂淑真、盧清江、王麗娟、林素芬、賴素梅、廖江台、施恩明、施陳足滿、洪秀治、周林穎各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3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