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030號原 告 陸麗雪
高振惠高振御高禎霙高禎蓮
高瑞宏被 告 李明珊即嵐茗坊茶道館
林彥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各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訴訟標的價額為3,000,000元(計算式:500,000×6=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