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033號原 告 潘京香訴訟代理人 王俞堯律師被 告 恆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懋仁被 告 世鈞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德厚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2,118元(含加計至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宜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