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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0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054號原 告 陳玉蘭

吳昭穎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曉蕊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律師

謝沛澂律師葉宸頤律師被 告 吳心頤

吳蓮連吳欣欣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3萬4700元【計算式:1396萬8318元(訴之聲明第1項)+41萬2500元(訴之聲明第2項)+3882元(訴之聲明第3項之計算式:4853元x3x8/30=3882)+85萬元(訴之聲明第4項係財產權爭議,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4612元,原告已繳9萬1783元,尚應補繳7萬28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淯琳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5-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