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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0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077號原 告 展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許淑玲律師被 告 碧潭有約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正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確認碧潭有約社區於民國114年3月15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關於議題四「社區商場管理費調整案『商場另加收每坪20原管理費』」之決議無效,核屬因財產權涉訟,惟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尚無法確認,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裁判日期:2025-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