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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108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律師

張尚宸律師被 告 王廉威

王廉雍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返還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下逕稱地號)面積137平方公尺土地、同小段345地號(下逕稱地號)面積21平方公尺土地,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1,357,602元暨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法定利息。就原告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部分,以土地登記謄本所載起訴時288之1地號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48,000元、345地號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65,000元,及原告主張之占用面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21,641,000元(148000x137+65000x21=00000000),與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1,357,602元,合計為22,998,602元。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5-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