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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11號原 告 劉士賢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藤福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前於民國114年5月14日以114年度補字第211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358,654元,經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1011號裁定廢棄,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778,452元確定,是依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前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裁判日期:202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