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117號原 告 彭弘光上列原告與被告加新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訂金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宜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