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125號原 告 新美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傳捷被 告 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中華不動產仲裁協會民國114年6月9日113華仲裁第6號仲裁判斷書,關於主文第二項駁回原告其餘請求(即請求返還捷運環狀線中原站履約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376萬5,000元)及第三項命原告負擔百分之46仲裁費用部分均撤銷。其中仲裁費用為36萬2,472元,有中華不動產仲裁協會114年9月8日函可憑。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93萬1,737元【2,376萬5,000元+(36萬2,472元×0.4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萬1,1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