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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1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139號原 告 鄭浩廷

吳志偉高東銘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辜得權律師被 告 峻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榮泉被 告 和榮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暐衡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81,722元(含加計至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7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5-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