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147號原 告 陳芊彣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被 告 陳琦潔訴訟代理人 王婉嘉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曾對被告聲請調解;因調解不成立,而原告業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暨收受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前起訴,應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 項規定,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應繳之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680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調解所繳之聲請費3,000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