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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1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152號原 告 浩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紫瑤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江亭慧律師被 告 偉騰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學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2萬8,705元(計算式:422萬3,575元+80萬5,130元=502萬8,7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0,3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裁判日期:2025-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