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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1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191號原 告 何季祐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粘世旻律師被 告 李志賢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裁判案由:返還車位
裁判日期:2025-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