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194號原 告 易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志偉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律師
鄭芷晴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貝菲希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54,9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