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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2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208號原 告 龍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水和上列原告與被告福鄉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萬3,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39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0,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5-08-22